山東濰坊市政府印發(fā)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
【發(fā)布時間:2011年10月27日】
【來源:山東省濰坊市審計局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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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為了規(guī)范審計結果公告工作,提高審計工作透明度,充分發(fā)揮審計監(jiān)督作用,近日,山東省濰坊市政府辦公室向全市印發(fā)了《濰坊市審計局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,對審計結果公告的適用范圍、內容、形式、條件以及責任追究等情況作出了明確規(guī)定。

    一是明確了審計結果公告的適用范圍。《辦法》適用于濰坊市審計局審計結果和專項審計調查結果公告工作。凡該局統(tǒng)一組織審計項目的審計(調查)結果,除涉及國家秘密、被審計單位商業(yè)秘密的內容外,原則上都要向社會公布。

    二是規(guī)定了審計結果公告的內容和形式。審計結果公告內容包括:被審計(調查)單位基本情況及評價意見;審計(調查)發(fā)現的主要問題;處理處罰決定及審計(調查)建議;被審計(調查)單位的整改情況。審計結果可以通過印發(fā)《濰坊市審計局審計結果公告》;市內主要新聞媒體;“中國濰坊”門戶網站或“濰坊市審計局”網站;召開新聞發(fā)布會等形式發(fā)布。

    三是強調了審計結果公告的程序和注意事項。審計結果公告應當經過市政府審核批準。應按照審計法有關規(guī)定,充分征求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意見,并在出具審計(調查)報告時注明濰坊市審計局將以適當方式公告審計結果。公告時一般不再征求意見,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重大分歧意見的,必須再次征求意見,在事實和定性等主要問題上取得一致。

    四是闡明了責任追究的相關規(guī)定?!掇k法》規(guī)定,凡未經批準擅自公告審計結果的、審計結果公告后發(fā)現有重大事實差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的商業(yè)秘密的,都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。(李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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