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山東省濟南市審計局印發(fā)了《濟南市審計局審計移送事項管理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對移送事項范圍、主送部門、內部處理程序、不得辦理移送的情形等方面進行了細化和規(guī)范。
一是界定了移送范圍。《辦法》指出審計移送處理事項,是指審計發(fā)現(xiàn)的被審計(調查)單位和有關人員違法違紀違規(guī)行為,依法需要移送司法機關、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或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追究責任的問題線索,或者應由主管機關處理、處罰的事項。
二是明確了移送部門。《辦法》規(guī)定有關單位或者人員涉嫌犯罪的,移送檢察機關或公安機關依法查處;違反黨紀政紀規(guī)定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,按照干部監(jiān)督管理權限移送有關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、有關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查處;依法需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、主管部門、監(jiān)管部門或機構處理處罰的,移送查處。
三是完善了移送程序。《辦法》要求審計組及其所在處室負責查清移送事項的事實、性質、金額、情節(jié)、原因和后果以及違法構成,依法獲取審計證據,配合有關機關或者單位調查,辦理審計移送處理書代擬、送達,并負責對移送有關主管機關、單位事項的督促落實。法規(guī)處負責移送事項的 審理和文書審核,并負責對移送給紀檢監(jiān)察或者司法機關事項的督促落實。辦公室負責文書核稿。所有移送處理事項都要經總審計師審核,由局長簽發(fā)。
四是規(guī)定了不得移送的情形。《辦法》規(guī)定對基本事實尚未查清或者未獲取充分審計證據的、追究有關責任人刑事責任或者黨紀政紀責任的主要依據不足的、有關機關已經立案調查或者已進入司法程序的、有關問題已經得到整改或者糾正的、屬于審計機關審計處理處罰權限范圍的均不得辦理移送。
此外,《辦法》還對審計移送過程中需要相關部門提前介入、移送保密措施、責任追究等作出了相應規(guī)定。(林少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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